副總站位不當,遭重物打擊身亡
近日,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政府公布了《光明馬田太陽路(松白路-南石路)公交站臺安裝項目“4·14”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》。經調查認定,該事故是一起因供貨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、工人違章作業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
涉事單位情況 廣東艾卓公司作為供貨單位,為太陽路(松白路-南石路)公交站臺安裝項目提供站臺構件和玻璃。 事故經過 2024年4月14日13時17分,在裝卸站臺大片玻璃過程中,處于里層的3塊大片玻璃瞬間失穩向地面方面傾倒,失穩傾倒的玻璃砸中站在中間位置的廣東艾卓公司副總劉勇軍,劉勇軍被玻璃覆蓋在硬質瀝青地面上。 事故發生后,工人立即撥打了120,劉勇軍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。 監控畫面 事故原因 1.劉勇軍站在玻璃易傾倒的不適當位置,存在發生物體打擊的風險。 公交站臺及站臺前道路勘查圖 2.發生道路路面橫向(南北向)中間高、兩側低,涉事車輛貨物固定架事故側玻璃較重,導致車輛貨車廂向事故側傾斜;綁扎物拆除后的玻璃未采取固定措施,均存在玻璃傾倒發生物體打擊的風險。 涉事車輛現場勘查圖 事故追責 廣東艾卓公司主要負責人柳快良,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,建議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 廣東艾卓公司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,建議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。 普法小貼士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,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,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: (一)發生一般事故的,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; 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,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,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: (一)發生一般事故的,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